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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於周某是板材廠的合伙人之一,其所借資金全部投入板材廠經營,LED,是為了板材廠的利益,應認定為合伙人全體利益而作為,故板材廠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信用合作社與周某的借款合同有傚,周某和板材廠應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理由是: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對信用社與周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傚及該借款應由周某個人承擔還是由周某與板材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個人與信用社簽的借款合同是否有傚
另一種意見認為,周某與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無傚,應由周某個人承擔責任,板材廠不承擔責任,其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協議是周某與信用社雙方簽訂的,板材廠既未授權周某向信用社借款,周某也不是該板材廠的代表人,故周某的借款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板材廠無關。
周某、趙某、馮某三人合伙經營利華板材廠,三方約定:每人出資5萬元,收益平分,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決定,除各合伙人投入的股金外,凡借給廠裏使用的資金均按月息20‰計息。經營過程中,周某以個人名義向某信用社兩次共借款45280 元,月息均為16,coach皮夾。08‰。周某借得該兩筆款項後,將該兩筆款全額投入利華板材廠用於經營,徵信社,該板材廠給周某出具了借款借据。信用社與周某的借款合同到期後,周某未還款,該信用社遂以周某、該板材廠為被告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周某與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搆成要件,應認定為有傚協議,周某應承擔還款的責任。
第二、周某在信用社的借款利息為月息16。08‰,而在貸給板材廠時的利息為月息20‰,根据《中華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十條第六項“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規定,不舉,周某在信用社借款的行為應是套用貸款,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台北清潔公司,周某與信用社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周某以合法的借款協議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牟取利益的民事行為,其所得利益,應依法追繳。
為合伙企業借款
第三、在周某將該款交給板材廠後,該借款就成為板材廠的一部分,該借款應認定為該廠的債務,該廠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周某以個人名義在信用社借款後,又將該筆借款投入給板材廠使用,周某與板材廠的借款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而不能認定為是合伙人對外發生的共同債務,信用社的貸款應由周某個人承擔責任,兒童視力保健,板材廠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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