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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桃太郎村,簽借條時原告並未認真審查條款,誤將踰期利息視為期內利息。法官提醒,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松山區抽水肥。因此民間借貸中,台北當舖,雙方應噹仔細審查每個條款,尤其是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原告江某訴稱,2015年2月3日,被告陳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其借款2萬元用於周轉,友達旅行社薪資,並寫下借條,新店支票貼現。借款到期後,被告拒絕還款。江某要求被告掃還借款本金,並按月利率2%從2015年2月3日至借款還清之日計算利息。
閩侯法院認真審查原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借條,借條中雙方並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僅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借款人若未能按期如數掃還借款,則必須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即雙方僅約定了被告未按期還款的踰期利息。故對利息部分,法院僅判決被告支付從2015年10月4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對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間的利息不予支持。
福州新聞網4月9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徐文宇)江某借款2萬元給陳某,簽合同表明月息2%。還款日到了,陳某拒不還錢,大阪環球影城行程,江某起訴到閩侯縣法院後才發現合同寫的是“借款人若未能按期如數掃還借款,則必須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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