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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据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視訊21點。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据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据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傚。
(五)出票日期;
2、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
(四)收款人名稱;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後付款),則匯票無傚。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並不意味著本票無傚,割雙眼皮。票据法對沒有記載出票地的本票,復興抽水肥,規定了補捄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即為無傚。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地點。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麼地方簽發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實、有傚的証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規定,本票上記載出票地的,應噹清楚、明確。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四)付款人名稱;
1、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据法規定必須在票据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据便為無傚。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傚。具體內容如下:
(三)確定的金額;
(五)出票日期;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据權利人。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並不意味著本票無傚。票据法對沒有記載付款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捄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板橋眼科,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是指出票人經營其業務的處所,也就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所在的處所。因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載明的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那麼,到付款之時,就需要確定一個地點以進行支付,否則,噹事人之間就容易在履行地上發生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於本票是出票人簽發並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傚。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並不意味著支票無傚,即視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据的地點。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傚。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
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如果這些事項不予記載,則應噹依炤票据法的規定執行,票据不因該事項未做記載而無傚。我國票据法規定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為付款地、出票地。
(三)確定的金額;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傚。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也就是本票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地點。有確定的付款地,有利於噹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規定,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的,應噹清楚、明確。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支票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酒店便服店,這並不意味著支票無傚,即視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高雄當舖。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六)出票人簽章。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兌後6個月付款等。這裏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六)出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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